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審評審批製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和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管理 ,維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權益 ,推進監管科學研究成果轉化 ,提高審批效率 ,加快產品上市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進行了修訂 ,現予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關於發布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4號)同時廢止
。
特此通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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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
2020年9月14日